• 我國亟待加快電子政務立法步伐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 2006-02-17

    到2005年,全球有179個國家啟動了電子政務建設工程,占聯合國成員國總數的94%。而十年前全球只有不到50個政府部門建立了自己的網站。可見,發展電子政務已成為全球一種趨勢和潮流。 

    隨著電子政務發展的不斷深入,各國紛紛開展了適合自己國情的電子政務立法活動,通過引入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手段來保障及加速促進電子政務的縱深發展。從近幾年國際國內電子政務發端與發展的軌跡不難看出,政策、綱要、發展規劃和法律法規往往在電子政務的發展中起著極其重要的引導和創造先決條件的作用。重視電子政務必須先從創造良好的電子政務政策法律環境入手,電子政務的啟動、發展、普及等過程都需要有科學、合理、有力、有益的政策環境激勵和法律法規規范。因此,當前我國加快電子政務立法步伐顯得尤為重要。 

    全球電子政務立法方興未艾 

    目前,通過立法來保障及促進電子政務的發展已經成為各國的共識。 

    近十年來,美國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為主要內容的《電子信息自由法案》、《公共信息準則》、《削減文書法》、《消費者與投資者獲取信息法》等,此外還有屬于信息安全立法(如《網上電子安全法案》)、促進基礎設施建設的立法(如《1996年電信法》)、有關電子商務與網絡知識產權的立法(如《統一電子交易法》)以及一些政策性文件(如《國家信息基礎設施行動議程》與《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這些構成了電子政務的法律基礎和框架。專家指出,美國這些法律在法律體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信息立法是電子政務立法的主要內容,信息安全立法是電子政務立法的重點,促進基礎設施建設的立法是電子政務立法的基礎,而電子商務與網絡知識產權的立法則是電子政務立法的必要補充。 

    歐盟也制訂推出了關于構建新型科技信息社會的一整套政策,如《電子歐洲――一個面向全體歐洲人的信息社會》等政策性文件;還陸續發布了一系列用以規范和指導各國信息化發展的“指令”,初步建立了歐盟的信息法律體系,如《關于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指令》、《協調信息社會中特定著作權和著作鄰接權指令》等。同時,歐盟的各成員國作為主權國家,在歐盟統一法律規范的指導下,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制訂了旨在促進本國電子政務發展的法律規范,如意大利的《電子信息與文書法》等,歐盟法律指導多成員國的法律,各成員國的法律服從和補充歐盟的法律,從而構成了由歐盟統一的法律規范和各成員國各自的法律規范兩個層面的法律規范所組成的特有的法律規范體系。 

    亞洲地區如韓國出臺了《電子政務法》的單行法,以專門規范及調整電子政務法律關系,日本則出臺了《高度信息通訊網絡社會形成基本法(IT基本法)》,對信息化社會事業的推進及其相關法律關系進行了宏觀的規范及調整,并同時就電子政務法律關系開展大量的微觀立法活動,來規范及調整電子政務法律關系。 

    各國出臺的這些電子政務法律為本國電子政務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我國電子政務立法亟待加快步伐 

    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步伐近年來逐漸加快,到2005年底,全國96.1%的部委單位擁有網站,81.1%的地方政府擁有網站,呈現出非常好的發展勢頭。與此相適應,我國電子政務立法也取得一定進展,但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 

    一是缺乏綱領性法律,立法層次不高。截至目前,我國已頒布了大約60個與電子政務相關的法律法規與規章,涉及的面比較寬,但是與國外相比,我國的電子政務立法還處于“小荷才露尖尖角”的狀態。從我國電子政務立法的整體情況看,目前我國電子政務的立法還處于一個綱領性立法尚未出臺、各部門立法尚待加速進行的狀態。效力層次低,嚴格地說,規章還是占絕大多數,效力層次較高的法律、行政法規尚未出臺。例如,《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只是一部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施行的地方政府部門規章。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局面?專家指出,我國電子政務政策法律主要由一些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組成,還沒有上升到立法的層面,也沒有反映到司法體系之中。這種局面,一方面反映出我們的電子政務還只是處于起步的階段,大量的應用實例還沒有,所以也就談不上相應的案例;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電子政務這種本身與政府結構、功能密切相關的系統,其政策法律體系也必須直接與這種條塊分割的行政結構相吻合。總體而言,在電子政務領域中,我國存在著立法滯后的問題。 

    二是立法不平衡,缺位現象尚未消除。在電子政務的發展中,一般來說,都要經歷三個階段的發展過程,那就是從建立計算機網絡系統到政府信息網上公布,再到網上辦公以及實現真正的電子政務。所以,對應這三個階段,相應的政策法律體系也就表現為從建設計算機網絡系統和維護網絡安全的法規,到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公開中個人數據保護的法規,再到電子簽章、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從已經頒布的電子政務法律法規看,我國對網絡安全給予了高度重視,從《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暫行規定》、《刑法》、《電信條例》到《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很多法律法規或條款都是針對網絡安全的。在60個與電子政務有關的法律法規中,有16個是完全針對網絡安全與信息安全的,但是仍然缺乏一部全面系統的《信息安全法》作為保障。同時,我國在政府信息公開等真正意義上的電子政務法規建設方面還尚未起步,立法出現不平衡局面。政府是信息資源的最大擁有者,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政府擁有的信息資源占到總信息資源的80%以上,因此,政府應當在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上先行一步。目前,雖然我國中央政府各部門和大多數地方政府都已上網,但整體發展水平不高,也不平衡,上網的部門存在缺乏有效的組織規劃、信息開放程度不夠等許多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從法律環境的角度應及早制訂與電子政務相關的行政程序的規定、信息管理及公開的規定、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等等,以利于我國電子政務及信息化的發展。 

    總之,我國電子政務的建設將是一項系統的、龐大的和長期的工程。這一工程將涉及許多部門、許多地區以及許多成形的關系和行為方式、工作方式,也必將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加快我國電子政務立法步伐,必將使我國電子政務建設迎來更為明媚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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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國電子政務立法主要內容 

    1.電子政務的定義、目的、意義、標準化、政府機關及公務員的職責; 

    2.為實現電子政務應進行的工作及電子政務的運營原則:包括保護國民及企業的利益,政府服務流程的改革,服務的電子處理規范,政府機關保存信息的公開,行政機關對電子政務的確認責任,促進政府服務及信息的公共利用,個人信息的保護,技術開發、維護的外包等; 

    3.行政事務及其管理的電子化:電子文書的制作,電子文書的到達及發送時間,電子印章的認證,行政信息共同利用、標準化,信息通信網的構筑及保護,通過信息通信網召開會議,遠距離工作,信息化教育等; 

    4.政府服務、服務的電子化:電子申請的受理,行政信息的電子提供,手續費等; 

    5.政務文書業務的削減:紙文書的削減計劃等的設立,業績電子公示,文書削減委員會的設置等; 

    6.電子信息事業的推進:中長期電子政務事業計劃,成果評價,模范事業的推進,優秀系統普及、擴散,信息化促進基金的支援,信息化組織的設立等; 

    7.對發展電子政務過程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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