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資“黑洞”越來越大 《電子政務法》呼之欲出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 2007-04-02

    從1999年啟動“政府上網”工程至今,我國電子政務雖然取得了不凡的業績,但其中暴露的問題也不少,尤其是工程建設中的各種問題和弊端。相信做過電子政務項目的人都了解,這類項目動輒上千萬,但最后達到預期效果的能有多少?不少項目僅僅被作為一項政績,一個花瓶而建設,幾千萬的投資被打了水漂?

    作為電子政務的體驗者和實踐者,筆者認為,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電子政務,防止電子政務的投資“黑洞”越來越大,迫切需要的是立法的約束。

    用法律填補電子政務“黑洞”

    內的電子政務項目多如牛毛,有多少電子政務系統真正起到了實際作用呢?相信每個系統的擁有者看看自己系統外網的訪問量,便知其效果如何了。尤其有些基層政府,也花幾十萬搞電子政務,結果培訓需要的時間比開發時間還長,大部分的干部更是對電腦一竅不通。如此的情況下,暫不說政務系統質量如何,就算是做得再順應用戶體驗,也還是徒勞無功。

    法,有約束力。電子政務迫切需要在立法約束下實施。立項申請、過程監管、實施監督、效果審查等方面,都需要有嚴格的約束力來保證國家的錢、人民的力、開發人員的辛勞得以充分發揮作用,而不是將之視為市場經濟下的一種“交易”來實現。

    法,有震懾力。面對這么低“性價比”的政務系統,只有一套完善的可以規范電子政務實施的法律法規的出臺,才能保障納稅人的錢真正花在點子上。看著大大小小的政府部門上電子政務,看著大把的錢花出去,看著垃圾不堪的系統,看著無人問津的網站……這一切難道不該引起重視么?

    現狀:電子政務法律貧瘠 

    作為一項國家工程,電子政務建設應該提升到一定的高度來實行,需要的是一整套立法層次高、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電子政務法》,而不是若干和信息內容相關,卻空洞無物,對某個具體的信息領域起不到真正指導意義和作用的法律法規。

    據統計,我國已頒布了60多個與電子政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涉及的面比較寬。但是與國外相比,我國的電子政務立法還處于萌芽的狀態,而且沒有事實性的指導意義,大部分只是一些規章,比如:《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只是一部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施行的地方政府部門規章。有關專家指出,我國的電子政府政策法規還沒有上升到立法的層次,更沒有反映到司法體系當中。不僅如此,在已經制定的相關電子政務法規中,仍存在嚴重的缺位現象,立法極度不平衡。

     
    隨著電子政務發展的不斷深入,各國紛紛開展了適合自己國情的電子政務立法活動。2002年12月17日,美國總統布什簽署了《電子政務法》,該法案在預算管理辦公室之內成立電子政務辦公室,加強電子政務管理,促進電子政務服務和處理能力,通過建立一套要求使用基于因特網的信息技術的措施框架,加強公民對政府信息的獲得。前不久,韓國也制定了《電子政務法》。

    雖然我國已經制定了《電子政務標準》,但它只是一個標準框架,可操作性和檢驗性較差,全國各省市電子政務建設還處于各自為政的狀態。

    打破傳統 電子政務應適時立法

    面對我國這種“電子政務法律貧瘠”的現狀,“立法先行”的觀念更顯重要。而且,經過七八年的風雨歷程,我們已經積累了經驗教訓,迫切需要通過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修訂已有的相關法律,逐步建立起電子政務法律體系。

    但作為電子政務建設的一線實施者,筆者認為,電子政務立法要著重建立具有實施引導意義、規范實程、監督實施效果的法律法規。在立法過程中,要多采納一線開發人員對電子政務實施的意見建議。

    首先,盡快出臺《電子政務法》。

    筆者認為,我國宜采用統一單行法模式制定專門的《電子政務法》。分散立法在我國大多是部門立法,不但法律階位低,法律法規之間也極易出現沖突。而我國目前電子政務的普及及公眾認知程度都較低,用法律階位相對較高的統一單行法模式顯然能在更高程度上提升電子政務的影響力,促進電子政務的發展。另外,在內容上《電子政務法》應包括電子政務組織法(主要規定電子政務的主管部門及其職權職責)以及電子政務本身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法律對電子虛擬政府是否與傳統有形政府處于同等法律地位、網絡行政行為是否與傳統行政行為具有同樣法律效力以及網絡行政行為是否應履行特殊的程序等問題應作出明確規定。

    其次,電子政務不能搞“大鍋飯”,要實行資格規范。

    在所有政府機關都推行電子政務是行不通的,而申請實施電子政務的機構也應該得到具有專業評估力量的監察機關的批準,比如人員構成水平達到什么程度,計算機資格水平等等都需要在考慮范圍之內。

    “政府上網”工程,應該有組織、有步驟的進行。對于具有專業能力的要先實現起來,而對于那些相對落后的機關部門,要激發其學習欲望。當他們達到更高的層次后,再允許動用資金來實行電子政務。

    電子政務下鄉是未來趨勢,但是,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就目前的水平,過度激進,無疑是一種勞民傷財的行為。

    再次,加強立項及實施中的規范。

    避免主管人員從中漁利,如同審計機關的職能一樣,要建立一個執行過程的監管職能機構,來通過專業人員的監管,實現電子政務的體系化和規范化,為同類機構提供引導,從而也能夠避免各自為營,“信息孤島”的弊端。

    因此,電子政務應該打破傳統立法觀念,“適時立法”、“滾動立法”。面臨電子政務的現狀,要將亟待解決的問題考慮到立法范疇之內,不必要面面俱到,而應該在高新技術不斷發展的同時,與時俱進地完善電子政務法律法規,在實踐中不斷補充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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