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托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①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則是走向透明政府的重要特征,對規范政府行為、維護公民權利、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以及社會的穩定和諧都有著積極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政府信息公開在我國的一些地方開始步入實踐,并引起普遍關注,成為社會的熱門話題和政治學界的重要課題。但是,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還剛剛起步,無論是實踐還是制度建設尚不完備,亟待研究完善。
政府信息公開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從思想上和認識上,政府乃至全體社會成員對政府信息公開形成了某些共識。近年來,隨著各級政府開明度的增強,改變了以往政府信息是一種特權的思想,全社會要求利用政府信息的呼聲日益高漲,而建設“陽光透明”的開放型政府,將信息公開作為政府的主要義務,讓公民真正享有利用政府信息的權利,以了解、參與、監督政府工作,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民主管理國家,這已經成為政府和全社會的一種共識。這一深層的思想進步,既是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發展的成果與體現,也是推動政府信息公開進一步走向深入的堅實基礎。
從法律上看,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各項法律法規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從1998年作為立法研究課題立項,到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走過了“十年破冰”的漫長歷程。2003年非典疫情暴發,這次事件是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轉折點,全社會空前強烈地感受到建立現代透明政府、保障公民行政知情權的必要性與重大意義,從而民眾對于了解政府信息更加地期盼,而政府也將信息公開制度作為與民眾溝通的橋梁,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同時政府信息公開也是政府危機公關的一項重要工作。2004年3月國務院頒布實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確立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綱要》的一個亮點即公眾對政府信息擁有充分的知情權。《綱要》明確提出公民對政府公開的信息不僅有權查閱,行政機關還應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條件。這包括在行政決策的過程中,行政機關應將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公開,公眾有權查閱;在行政立法的過程中,政府不僅要擴大公眾的參與程度,還要積極探索建立對聽取和采納意見情況的說明制度。2007年4月2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了第492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該條例的出臺意味著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化與法制化。
從實踐的角度看,各級政府正在積極探索和實施政府信息公開,逐漸邁出了從理論到實踐的關鍵性一步。廣州市于2002年10月以政府規章的形式頒布《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在全國率先邁出了在嚴格、明確制度規范下實施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一步。上海市也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上取得了豐碩的實踐成果。2004年1月20日,上海市頒布《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在該規定自2004年5月1日正式實施后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全市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達106730條,其中大多為政策法規、規劃計劃、機關業務等方面的與百姓利益密切相關的內容,提供網上服務的信息占95.7%。繼廣州、上海之后,僅2004年一年中,深圳、杭州、成都、重慶、武漢等都相繼通過地方立法和制定各種規章制度來推動和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各地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規定盡管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的原則和特點具有一致性:一是遵循“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進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向社會開放的力度;二是確立權利義務關系,政府是信息公開的義務人,公民和其他組織是權利人;三是凸現便民服務的理念,政府機關以多樣化的信息公開渠道和形式,為公眾查詢利用政府信息提供便利。這些制度規定已經深入到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操作問題,支撐著政府信息公開的實踐發展。目前,很多城市都在紛紛研究制定、實施本地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實踐正快速向廣度、深度發展。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