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家分期消費金融平臺被指存合同陷阱 人人分期至今未修改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 2017-03-22

    原標題:6家分期消費金融平臺被指存合同陷阱 人人分期至今未修改



    資料圖。
    6家分期消費金融平臺被指存“合同陷阱”
    作者:法治周末記者 蔣起東 來源:法治周末
    在各大電商網絡平臺失信行為頻頻曝光的背景下,網絡消費誠信問題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關注。
    近日,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對外發布了《2016消費金融平臺用戶格式條款審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通過對趣分期、分期樂、愛又米(原愛學貸)、人人分期、優分期、99分期共6家國內知名分期消費金融平臺用戶格式條款進行審查,發現部分消費金融平臺在用戶注冊、交易條款、責任限制等方面都存在眾多明顯“違規”問題。
    該報告內容顯示,報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網絡安全法》《網絡零售第三方平臺交易規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從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文字用語的恰當性三方面對相關格式條款進行了全面審查,是目前國內首份針對消費金融行業的用戶格式條款審查報告。
    不過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盡管報告中的消費金融平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違規”問題,但其中部分平臺條款是否屬于不公平格式條款仍然存在爭議之處。
    人人分期未對格式條款表述作任何修改
    報告從16項問題出發進行審查,包括網絡運營者免除自身對用戶主體身份的審查認證義務;單方濫用協議條款變更修改權利;豁免自身信息安全保障義務;收集、使用用戶信息違反合法、正當和必要性原則;網絡運營者濫用終(中)止服務的權利;網絡平臺運營者未盡到相關信息審核監控義務;網絡運營者未經協商擅自向網絡用戶發送商業性信息等。
    法治周末記者從上述審查報告的結果看到,通過對涉嫌違規、存在問題數、涉及問題條款數綜合指標進行考量,在合規審查中,趣分期涉違規排名第一,其次為99分期,其后依次為愛又米、人人分期、分期樂、優分期。
    其中,排名第一的趣分期涉及用戶注冊問題條款為1條,涉及交易條款問題條款為6條,涉及責任限制問題條款為2條;而排名最后的優分期涉及用戶注冊問題條款為1條,涉及交易條款問題條款為3條,涉及責任限制問題條款為2條。
    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該報告審查條款為2016年12月31日前,如平臺合規后續有改動,不做審查對象及補充。
    截至發稿,法治周末記者發現,趣分期官網用戶注冊協議中涉嫌違規的相關條款的表述均已全部作出修改或刪除。分期樂、愛又米、優分期、99分期均對部分涉嫌違規的相關條款的表述作出了修改或刪除。
    此外,報告顯示,人人分期的用戶格式條款涉及用戶注冊問題條款為1條,涉及交易條款問題條款為4條,涉及責任限制問題條款為2條。
    截至記者發稿時,人人分期官網上并未對相關格式條款的表述做出任何修改,《人人分期注冊服務協議》下方落款時間仍然停留在2014年10月8日。
    6家平臺均涉及兩問題
    報告中顯示,在16項問題審查中,6家分期消費金融平臺均涉及兩個問題——單方濫用協議條款變更修改權利和網絡平臺運營者未盡到相關信息審核監控義務。
    例如,分期樂條款表述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變化及網站運營需要,分期樂有權對本協議條款不時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協議一旦被張貼在本站上即生效,并代替原來的協議。用戶可隨時登陸查閱最新協議;用戶有義務不時關注并閱讀最新版的協議及網站公告。
    報告認為這是單方濫用協議條款變更修改權利的體現,并建議對表述修改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可以修改本協議及或有關規則,公司將提前7日通過網站提前公示并在通知后生效”。法治周末記者逐一核對6家平臺的相關條款發現,除人人分期外,其余5家平臺均已對類似上述條款的表述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改。
    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報告中的部分問題條款是否違規仍然存在爭議,并不能簡單地將其認定為霸王條款。
    例如,99分期條款表述為,本站上的商品價格、數量、是否有貨等商品信息隨時都有可能發生變動,本站不作特別通知。由于網站上商品信息的數量及其龐大,雖然本站會盡最大努力保證您所瀏覽商品信息的準確性,但由于眾所周知的互聯網技術因素等客觀原因存在,本站網頁顯示的信息可能會有一定的滯后性或差錯,對此情形您知悉并理解。
    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在6家平臺中,均有與上述表述相類似的條款。報告認為,這樣的表述體現出網絡平臺運營者未盡到相關信息審核監控義務,“若網絡運營者對平臺上的商品或服務一概不加區別地采取消極監控措施,實質上是對避風港原則的濫用”。
    知名IT與知識產權律師趙占領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在商家入駐時網絡交易平臺需對商家資質進行審核,但是對于平臺上海量的商品信息,在實踐中只能以技術過濾的方式進行審核,客觀上平臺做不到對每條信息進行逐步的人工審核。
    “這樣的條款存在于很多網絡平臺之中,但它是否屬于不公平的格式條款還要通過平臺的業務模式來判斷。如果屬于網絡交易平臺的模式,平臺沒有對商家信息發布的法定審核義務,只有對商家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但如果涉及到B2C自營業務,那么平臺應保證其自身發布信息的真實性。”趙占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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