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字賦能政府監管
    來源: 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 發布時間: 2022-07-21

    立足政府監管實踐,革新政府監管理念,完善政府監管模式,提升政府監管效能,實現政府監管能力現代化,成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在數字政府建設的大背景下,用大數據提升政府監管能力是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途徑。大數據的思維和應用已經逐漸滲透到政府監管的眾多領域,對政府的監管理念、監管方式和監管效果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對實現政府監管能力現代化而言,既是新時代技術發展帶來的挑戰,也是推動政府治理數字化轉型的寶貴機遇。

    建立數據驅動的智慧監管理念

    數字政府的提出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與政府治理模式變遷的需求,強調數字技術在政府治理領域的深度運用與融合,必將對傳統的政府監管模式和監管理念構成挑戰。為適應新的治理場景,政府必須建立數據驅動的智慧監管理念。智慧監管的內涵是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對市場和社會的監管需求及時作出智能響應,通過信息公開與分享實現監管資源的合理配置,以達到政府監管智慧化和提升政府監管效率、效果的目的。當前政府監管實踐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大數據戰略意識缺乏、對數據重視不夠等問題。部分監管部門管理者的數字戰略意識相對薄弱,對智慧監管的認識也不夠深入,導致智慧監管執行力度不強、實施效果不理想。同時,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數據開放共享意識仍有不足。加上部門屬性差異和獨立性的制約,各部門在基礎設施、操作平臺和數據存儲等方面呈現出較為明顯的不同,在數據共享方面形成了不同程度的障礙。

    為此,樹立智慧監管理念的第一步是建構“數字治理”的監管思維,形成一套“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新機制。智慧監管的有效運行不僅要求政府提升監管機制的調試性、靈活性與聯動性,還需要政府具備主動作為的思想意識。面對數字社會可能帶來的不確定性的治理危機,政府應提前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提升自身的風險感知、風險控制和風險交流能力,以“有為政府”化解數字化進程中由技術創新而引發的治理難題。

    第二步是加快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創新大數據開放共享體制機制。一方面,優化市場監管信息的平臺建設,建立統一的政府大數據平臺,促進不同經濟性監管部門和社會性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流通,同時暢通大數據平臺與電子監察平臺、社會信用信息平臺之間的互聯,消除監管部門之間的數據信息流動障礙。另一方面,積極探索有序開放和共享政府數據。有效的智慧監管應結合政府、市場和社會的力量,政府可通過信息公開和數據授權等方式,激發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參與大數據監管的熱情和動力,借助他們的力量來擴大數據的“潛在價值”,以形成有效合力監管,實現大數據社會共治的監管格局。

    探索數字賦能的新型監管模式

    伴隨智慧城市、智慧社區、智慧校園、智慧醫療、電子支付等在公共服務和民生保障等領域的應用,政府監管形成了以虛實結合為特征的治理場景,圍繞數據進行的開發、適用、共享和監管行為逐漸增多,重塑監管制度與模式成為政府數字化轉型的必然要求。緊跟時代步伐,面對瞬息萬變的社會經濟技術環境,政府監管亟須打破固有模式,從原本被大數據倒推改革的被動處境轉變為主動創新的數字化、智慧化監管模式。

    第一,完善相關監管政策制度,提升政府監管模式的科學化水平。作為塑造社會的重要力量,數字技術在眾多領域的廣泛運用將產生海量的身份數據、行為數據、關系數據和管理數據。政府應運用大數據技術和分析工具,對這些數據進行深度挖掘和統計分析,以科學的信息技術手段提升政府決策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同時,建立政府大數據采集制度。明確相關監管部門的信息采集責任,依法記錄和采集各領域的監管數據,妥善保存并及時更新,以保障數據能被及時、完整、有效地運用在經濟性監管和社會性監管決策中。另外,加強大數據信息內容的安全保護制度,營造良好的安全制度環境。通過制定數據安全保護相關的法律規范、監管條例、安全監管制度等手段保障大數據的質量與權威,降低大數據信息內容的安全風險。為避免國家安全和個人隱私等重點領域的信息泄露,兼任大數據所有者和管理者雙重角色的政府必須設立規章,界定數據使用規則及安全風險責任,以保障國家安全和個人隱私不受傷害。

    第二,創新市場監管方式,增強政府監管模式的智慧化水平。首先,基于大數據思維的市場監管方式要求政府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由于市場準入的放寬致使市場主體登記數量成倍增長,給政府造成沉重的監管負擔,因此需要運用更為智慧的手段和方式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以減輕政府監管壓力。其次,加快推進監管系統信息化,配置移動監管終端設備,提高日常執法、質量監測、產品信息溯源、風險管理等業務環節的數字化水平,實現全過程的智慧化監管。再次,加強對平臺經濟和數字經濟的監管。相比于實體經濟,平臺經濟和數字經濟的技術優勢和特點決定了其天然具有壟斷性,因此需對其進行反壟斷監管。而傳統的線下監管方式并不一定適用于線上監管,政府需改變以往的監管思路,加快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進一步完善平臺經營主體數據庫建設,改進網絡經營者交易信用評價制度,通過對網絡市場交易新業態實行新型的智慧化監管方式,以提升政府對網絡市場的監管能力和水平。

    提升智慧加權的政府監管效能

    良好的政府監管績效是檢驗政府監管能力的“檢測器”,推進政府監管能力現代化必然要求全面提升政府監管效能。大數據通過為政府監管提供日益豐富的數字化要素,不僅回應了數字時代對政府效率、監管質量和社會需要的關鍵訴求,而且成為提升政府監管效能的重要方式。數字技術借由大數據“重構式驅動”政府監管的改革進程,以大數據精準使用為基礎的智慧監管已經成為一種實踐潮流,并產生出巨大能量。具體而言,推動政府監管的智慧化轉型,不僅要更新傳統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模式,更要注重從人才培養機制、大數據產業培育等層面著力助推政府監管效能提升,以實現政府監管能力現代化。

    第一,建設專業化的數據技術監管人才隊伍。人才的專業性是衡量政府監管能力的關鍵指標。從科學監管的角度出發,智慧加權的監管機制要求政府進一步加強對大數據技能型人才的培養和培訓。各部門應立足實際,通過短期培訓、主題進修等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關于監管人員數據采集、儲存、分析、挖掘等技能的專業知識培訓,進一步優化監管人才隊伍。同時,可利用高校、社會組織、媒體等多元力量來培育智慧型的監管人才。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通過與高校合作辦學、開設大數據相關專業等方式培養集信息技術與政府監管于一體的復合型人才,為政府監管的智慧化轉型輸送有益的建設力量。社會組織可通過承接政府外包服務的方式提供專業人才技能培訓等服務,媒體可利用自身的媒介優勢加大對大數據監管的宣傳,以吸引更多專業化人才投身政府監管隊伍。

    第二,培育發展大數據產業,為政府監管智慧化轉型提供技術支撐。首先,制定支持大數據產業發展規劃,從稅收優惠、人才引進、設施供給等方面大力扶持大數據企業發展。與發展較好的大數據企業建立良好的合作機制,通過公私合作或者服務外包的方式降低大數據開發和處理成本,最大限度地利用社會大數據資源提升研發效率和質量,形成大數據產業價值鏈。其次,在大數據產業發展過程中應重視區域間的“數字鴻溝”問題。由于欠發達地區在基礎設施、人才、技術等方面均處于落后地位,其政府監管的智慧化水平較低,監管效能與發達地區相差較大。新時代的政府治理強調更為平衡的高質量發展,因此政府監管也應重視區域間的智慧化監管水平差異,可通過專項資金、社會捐贈、PPP等多種途徑推進大數據產業建設的基礎設施均等化,以縮小區域差距,全面提升政府智慧監管效能。(作者: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 楊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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