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事實上的電子政務第一法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 2007-04-28

    2002年中辦發17號文件《關于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指導意見》指出,“各級政務部門要加快政務信息公開的步伐。”,“近兩年重點建設并整合中央和地方的綜合門戶網站,促進政務公開、行政審批、社會保障、教育文化、環境保護、‘防偽打假’、‘掃黃打非’等服務。”

    2004年中辦發34號文件《關于加強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見》指出,“加快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加快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編制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充分利用政府門戶網站、重點新聞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以及檔案館、圖書館、文化館等場所,為社會公眾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006年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發2號文件《國家電子政務總體框架》提出:“政府門戶網站成為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渠道”,“各級政府要圍繞社會公眾和企事業單位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編制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行政決策的程序和結果,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辦事效率,拓寬群眾參政議政的渠道,保證人民群眾依法行使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2006年中辦發19號文件《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指出,“規范政務基礎信息的采集和應用,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推動政府信息公開。”

    以上這些都是近年來中央頒布的重要電子政務文件,其中無一例外都把“政府信息公開”作為了重要內容,對公開的內容,公開的電子化形式都進行了要求。實踐證明,這些文件對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發揮了重要作用,與幾年前相比,我國政務公開環境已經有了較大改善。

    但是,從保障公民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等幾種權利的要求來看,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在根本上并沒有得到改善,老百姓想看的還是看不到。歸根結底發現,中央文件要求歸要求,盡管在提高意識上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在真正執行公開的時候都遇到了同一障礙,這個障礙就是政府信息公開沒有明確的法定依據。而與此同時,卻很多行政機關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行業內各種保密規定當作了政府信息不公開的“法定依據”。于是,我國推進電子政務工作的信息化主管部門陷入了兩難境界。

    2007年4月5日,翹首以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終于通過國務院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國務院令第492號),并決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我國法律體系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共同組成,國務院行政法規在我國法律體系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效力。《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盡管不是法律,但是卻有著很強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從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的過程來看,政府透明是基本要求,因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出臺是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必然結果。那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與電子政務什么關系?由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不特指電子化的信息公開手段,因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不是為電子政務量身定做;但是電子政務也是政務,而且改善了以往政務,因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卻與電子政務有著極深的淵源。

    一方面,電子政務的推進對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產生了很大促動,給我國行政體制改革加了速,促進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誕生(目前,全國各級信息化主管部門都在不同程度地參與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因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今天能夠公布,其中有電子政務很大功勞。假設如果沒有我國電子政務的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恐怕不會這么快形成和公布。

    另一方面,眾所周知,政府信息公開是我國電子政務服務的重要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使得電子政務在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面有了法定依據,因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際上成為了我國電子政務的第一法(行政法規)。這對我國推進電子政務的信息化主管部門來講,無疑是打了一針“強心劑”,配了一把“利器”。有了這把“利器”,相信電子政務工作好做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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