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稍微展開一點,剛才提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我們國家來說應該說是一件大事,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那么我想在規定公民享有知情權,國際上叫做the right to know,這是公民的一個人權,基本人權的體現。這不是哪一個人,哪一個領導,一個政府的恩賜,不是說你愿意還是不愿意的問題,這種理念需要建立。這個最早的理念是瑞典1766年《出版自由法》提出來的,在美國1966年制定的《信息自由法》,比較完整的或者把信息政府公開的問題提到一個比較完整的闡述。這個法律到1996年信息化的背景下,又變成《電子信息自由法》,當時是克林頓政府在臺上做的這件事情。另外2003年歐盟發布了一個《公共信息再利用指令》,這三個東西非常值得我們關注,來看人家是怎么樣認識政府信息公開這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