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公開政府信息中以主動公開為主。但是,目前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依據和標準還不清晰,影響了公開效果。個別基層單位還存在“主動公開意愿不強,能依申請公開的就不主動公開”現象,導致社會公眾和企業查信息存在不好找、不好懂等情況。“全清單”的發布,將政府機關應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全部納入,并注明了內容標準、公開方式、公開時限等所有公開要素,有利于消除“模糊地帶”,并成為為市民和企業辦事提供信息檢索的指南,實現辦事“查”與“用”的結合。
當然,此類主動公開信息“全清單”不是一蹴而就的,未來還需要在已公開的“全清單”基礎上,加強動態調整工作。一是針對法律法規等修改完善政府職能調整的需要,及時更新清單;二是在每年對不公開信息全面梳理和對依申請公開實施跟蹤的基礎上,對“全清單”尤其是主動公開清單全方位擴容,以求在更多領域和更大范圍內實現“精準公開、貼心服務”。(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