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高院:網上售假 平臺服務商要擔責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 2016-04-14

    目前,利用網絡平臺銷售商品已經成為商家廣泛使用的經營模式,但是有關平臺服務商的行為屬性與責任判斷一直是司法實踐的難點問題。昨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下稱《指南》),對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進行規范。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指南的規定,今后如果商家售賣假貨,平臺服務商或將擔責。

    此次發布的指南共3個部分42個條款,涉及網絡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的熱點、難點法律問題。據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長助理潘偉介紹,2015年北京市法院新收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同比增長了24.1%,其中涉及網絡的知識產權案件占到了較大比例,公眾對涉及網絡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出了新的需求。

    為妥善解決此類糾紛,北京高院在2014年專門成立課題組,針對網絡知識產權糾紛中高發的問題進行全面梳理與系統調研,廣泛聽取意見,歷經10次修改,最終完成了這部《審理指南》。

    潘偉表示,在涉及網絡商標權部分,指南確定了平臺服務商對網絡賣家的具體信息負有舉證證明的責任。如果平臺服務商故意以言語、推介技術支持、獎勵積分、提供優惠服務等方式誘導、鼓勵網絡賣家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教唆網絡賣家實施侵權行為;平臺服務商知道網絡賣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他人商標權,未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仍提供技術、服務支持等幫助行為的,可以認定其構成幫助網絡賣家實施侵權行為。實施這兩種行為的平臺服務商應當與網絡賣家承擔連帶責任。

    那么如何判斷平臺服務商“知道”網絡賣家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

    按照指南的規定,這種“知道”包括“明知”和“應知”,如被控侵權交易信息位于網站首頁、欄目首頁或者其他明顯可見位置;平臺服務商主動對被控侵權交易信息進行了編輯、選擇、整理、排名、推薦或者修改等;權利人的通知足以使平臺服務商知道被控侵權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為通過其網絡服務進行傳播或者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出售或者提供知名商品或者服務等,法院在認定是否侵權時,會予以綜合考慮。

    除商標權外,指南還規定了涉及網絡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糾紛的有關問題。關于網絡著作權部分,主要規定了著作權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舉證證明責任的分配、網絡服務提供者行為性質的認定、“分工合作”的判定方式、侵權要件與免責要件的適用關系、網頁“快照”的合理使用、網絡實時轉播行為的法律適用等六大類問題。

    此外,世界知識產權日臨近,北京高院還通報了2015年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發布了 2015年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創新性案例,并首次使用中英文雙語版。

    北京青年報記者發現,此次選取的案件,均是知識產權界乃至全社會都普遍關注的重大知識產權案件,比如“十大典型案例”中的瓊瑤訴于正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廣藥集團訴加多寶公司虛假宣傳糾紛案、“滴滴打車”商標權侵權糾紛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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