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象:社交電商涉嫌傳銷并不少見
公開資料顯示,廣州花生日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8日,并開始上線運營“花生日記”APP平臺。在APP中,會員可以領取優惠券購物,但是如果交納99元成為超級會員,就可以發展他人加入,并從下一級會員消費金額中提取傭金。而超級會員一旦滿足條件,就可以升級做運營商,與原上級的運營商脫鉤,之前直接或間接發展的會員,全部轉為自己的下級,成為新的鏈條,并可以按照運營商的規則從下級所有超級會員消費金額中提取傭金。
根據處罰書,截至2018年9月25日,“花生日記”會員總數超過2153萬人,其中99.82%的會員組織結構達到三級及三級以上,層級最多的鏈條已經發展至51層,因此監管部門認定花生日記從事傳銷活動。
在一般看來,社交電商是指通過社交平臺的社交資源來發展的電商模式,是電子商務中全新發展出來的一個營銷渠道。社交電商借助社交平臺的進行信息的分裂、傳播從而實現成交。隨著社交網絡的普及,以拼多多等為代表的社交電商得到了快速的成長。
但是據資料顯示,社交電商被認定為傳銷行為并不少見,社交電商“達人店”和“云集微店”此前也因模式被認定為傳銷,并被處以不菲的經濟處罰。2018年7月6日,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認定“達人店”(運營公司主體為杭州達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認定涉嫌傳銷,謀取非法利益被罰沒超391萬元,被浙江工商、公安通報為“十大網絡傳銷違法犯罪典型案例”。此外,浙江省工商局網站2017年公布的浙江“紅盾網劍”專項執法行動十大案例中,浙江集商優選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運營的“云集微店”APP,以“交入門費”、“拉人頭”和“團隊計酬”的行為展開網絡傳銷行為,認定為網絡傳銷,因違反《禁止傳銷案例》被工商局處罰近985萬元。
在業內人士看來,社交電商由于模式上主要是依靠社交網絡的裂變進行不斷擴大規模,所以很容易成為了傳銷的“高危地帶”。“究其緣由,一是社交屬性的銷售裂變增長速度太誘人,二是自認為已經做了有效的規避措施。”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方超強律師在接受采訪時就表示,關于傳銷刑法意義上的“傳銷”與工商行政執法層面的“傳銷”有很大區別。商業行為即便被認定為《禁止傳銷條例》所規定的“傳銷活動”,也不一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個人看來,目前市面上的類似于花生日記的各類社交電商平臺,要從商業模式上規避傳銷的刑事風險相對容易,但要徹底與傳銷切割干凈,不被視為傳銷,具有很難的操作性。”
專家:執法需從本質上判斷
對于不少用戶而言,社交電商的出現不僅能夠帶來實際的收益,同時還是一種社交網絡傳播的“趣味性”,但是在“傳銷”的高壓線之下,社交電商還能不能“好好玩耍”?
據南方日報記者了解到,隨著社交電商模式快速崛起,已經吸引了包括網易推手、阿里巴巴“微供”、京東“微選”、唯品會“云品倉”、寺庫“庫店”等“頭部平臺”的入場。日前,搭載于微信小程序中的小紅書旗下社交電商平臺“小紅書店”也悄然上線。小紅書負責人告訴南方日報記者,小紅書入局社交電商是小紅書繼續深入下沉市場的重要舉措。小紅書試圖借助自身品牌、影響力和KOL積累,嘗試一種新的“嚴選”形態。據了解,小紅店更重視通過微信分享進行的社交裂變,在商品頁面中,“立即購買”選項旁邊就是“推廣邀粉”。通過分享生成的小程序頁面,用戶可直接進入購買頁面。值得留意的是,小紅店開啟了“紅人計劃”,粉絲達到50人后就可成為紅人,成為紅人后用戶購買產品可享最高返利比例為40%。“購買一個價格為125元的眼影盤,紅人可獲得50元返利。
既有玩家被驅逐離場,但是同時又有眾多的玩家排隊進場,如今的社交電商可以說充滿著不確定性,而是否會涉及“傳銷”無疑是不確定性中的重中之重。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雖然花生日記因為傳銷被重罰,但是不能機械套用法律去看社交電商的模式,針對社交電商的執法需更多從本質上判斷。“從本次對花生日記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來看,廣州市場監管部門在認定花生日記是否構成傳銷上采用的標準依然是傳統的從表面上判斷是否涉嫌拉人頭、下下級是否有留存,還有銷售環節的人提成是否是復式計算等方面。現有法律法規和監管尺度還是按照上述這個標準來認定是否構成傳銷,這就需提醒廣大的社交電商平臺在商業模式設計時,要考慮到這些點的合規。”浙江圣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黃偉律師表示:“從整個社會發展的角度出發,在國家整體脫虛向實,打擊泡沫的情況下,加大對于真正傳銷的打擊力度,有利于整個經濟秩序的穩定,但從另一方面而言,社交電商作為一種新的商業模式,在執法上要更多從其本質上是否存在牟取非法利益作為最基礎的判斷標準,而不是機械的套用法條。”
網民:如何避免落入傳銷的“坑”?
作用普通的互聯網用戶如何避免落入傳銷的“坑”?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占領律師認為,擁有直銷牌照的企業,也要具體剖析其模式是否超出直銷的范疇,不同于傳統傳銷采取拘禁等人身限制手段,部分社交電商通過互聯網渠道發展傳銷,往往通過商業利益吸引和說服等形式“捆綁”下線。社交電商是否涉嫌傳銷存在幾個判斷標準:是否需要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是否分層級,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是否根據下線獲利,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人員數量或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或“返傭”。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麻策律師認為,三級以上的分銷模式已經成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但是現在有的三級分銷混淆了分銷與傳銷的概念,其實只要有拉人頭、有層級、有入會門檻的,比如要自行先購買兩百或者三百的商品然后發展下線,然后再進行提成,本身已經構成傳銷。只不過現在法律規定,如果沒有構成三級的話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但是仍然要受到行政處罰,并處以相應罰款,目前已經有作為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