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雙十一”還有不到一個月時間,電商平臺之間的競爭愈發激烈。近日,一家大型電商平臺相關負責人發文表示:“所謂‘二選一’從來都是一個偽命題,‘二選一’本來就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也是良幣驅逐劣幣……平臺不是土豪,成本也不是大風刮來的,大促活動的各項資源天然稀缺,只能向最有誠意、最積極參與大促活動的品牌商家傾斜,這是最樸素的商業規則。”
所謂“二選一”,是指具有優勢地位的電商平臺以種種明示或暗示手段,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駐自己這一家電商平臺,不能同時入駐競爭對手平臺,商家如果不配合,就不能獲得平臺許多優惠政策和優勢資源的支持,甚至會被逐出平臺。電商平臺實行“二選一”政策,實際上是要求商家與其簽訂“獨家合作協議”,保證產品只通過該平臺銷售。
商家在電商平臺之間“二選一”(或“多選一”),對合作的電商平臺顯然是有利的,對該平臺的競爭對手(另一家或多家平臺)則是不利的。“二選一”問題深刻地反映了電商平臺之間競爭不斷加劇的態勢,正確認識和依法解決“二選一”問題,是維護電子商務市場良性競爭,保障市場各方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實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違反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不少專家和業內人士認為,電商平臺要求商家只能入駐自己這一家平臺,不能同時入駐競爭對手平臺,這是對平臺內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實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因此“二選一”是一種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電子商務法》等規定,對此進行監管和處罰。
專家認為,國家反壟斷法判斷一家企業是否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首先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次看是否對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造成損害。如果實行“二選一”的電商平臺被認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違反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與電子商務法,而不是什么“正常的市場行為”。
而另有專家認為,電商平臺與合作商家簽署“獨家合作協議”,要求后者只入駐自己這一家平臺,這種“獨家交易”是平臺經濟出現的一種新的交易模式,不同于《電子商務法》界定的“對平臺內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實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這種交易方式保證了平臺為商家打造品牌等方面所做出的投入能夠有所回報,有利于提高市場參與程度,促進市場競爭,提升消費者的福利。對于平臺經濟中出現的一些“一時看不準”的情況,監管部門應當采取包容、審慎的原則。
有關“二選一”的爭議,從一開始就不是單純的概念之爭、理念之爭,而是看得見、摸得著承載著真金白銀的市場主體之爭。《電子商務法》正式施行后,有關“二選一”的爭議更集中凸顯了監管執法實踐遇到的困惑和矛盾,更迫切要求從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推動電商經濟健康發展的角度,進行權威釋法并進一步完善立法。
有關“二選一”的爭議不能任其愈演愈烈,對此該有一個禁得起法律和市場檢驗的權威認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