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絡紅包等收入需要交個稅嗎? 財稅部門權威解答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 2019-06-26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記者25日從財政部了解到,為落實新個人所得稅法,做好有關政策銜接工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印發公告,對個稅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稅項目進行了調整,并對網絡紅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稅進行了明確。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原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質,公告將其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稅率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納稅人稅負保持不變。

    公告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具體調整如下:

    ——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然而,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近年來,不少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網絡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網絡紅包既包括現金網絡紅包,也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兩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也屬于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因此,網絡紅包的征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即: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

    公告同時明確,將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所征稅款由計入“其他所得”項目調整為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兩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調整并未改變該項養老金收入的稅負,即個人領取的該項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仍為7.5%,納稅人稅負沒有變化。

    此外,公告對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予以廢止,包括保險公司支付給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等。

    新華社記者申鋮

    (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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