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產權制度是推進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促進數據要素價值釋放的前提條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稱“數據二十條”)明確了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的四大重點,包括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安全治理,其中數據產權制度是系統性構建數據基礎制度的根基。
一、“數據二十條”為構建數據產權制度體系提供新思路
1.創新提出數據產權“三權分置”制度框架。
“數據二十條”提出“分別界定數據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各參與方享有的合法權利,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三權分置’的產權制度”,就數據要素市場各參與方分別享有的權益提供了指引。值得注意的是,“數據二十條”并未使用單一的所有權概念來界定數據產權,而是結合數據要素的非排他性、非消耗性特點和數據全生命周期中多主體共享數據產權的實際情況,創新性地提出了“三權分置”制度框架。盡管還需更完善的法律法規細則對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作出具體規定,但“數據二十條”為賦權各市場主體有序利用數據起到了一定的“松綁”作用,能夠更加有效地激發數據要素市場活力。
2.推進分主體的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
“數據二十條”提出對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進行分類分級確權授權,破解了數據交易產業鏈前期發展中“確權難”的問題。綜合來看有三大亮點:一是強調了數據確權的基本思路。“數據二十條”將數據按照來源進行分類分級并做出范圍界定,為數據產權的確立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依據。同時,對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信息數據均設置保護機制,對數據開放、采集和開發使用涉及的安全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和指導;二是進一步激發數據開放活力。開放共享是數據開發和流通的首要步驟,“數據二十條”從公共數據共享共用、龍頭企業與中小微企業數據互通等角度為數據開放提供了政策支持;三是以優化數據服務推動確權授權實施。“數據二十條”圍繞企業數據管理和個人信息授權,鼓勵培育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創新技術手段,通過推動數據產品標準化、個人信息匿名化,加強數據采集和質量評估標準制定,保障數據安全。
3.建立數據要素各參與方合法權益保護制度。
“數據二十條”在合理界定數據要素市場各參與方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保障數據來源者享有獲取或復制轉移由其促成產生數據的權益,保護數據處理者享有對持有數據自主管控、加工使用與經營獲益的權利。通過明確保護數據來源者和數據處理者的合法權益,使得數據要素市場各參與主體的相關權益可得到并行、有效的主張。
二、推進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面臨的挑戰
一是數據的生產過程具有多重性,缺乏細致的分類分級確權細則支撐。“數據二十條”按照數據生成來源將數據分為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和個人信息數據三類,沒有界定數據分級方式,也并未給出對共有產權數據在不同生產主體間權屬界定的具體指導。數據往往是多主體圍繞網絡平臺共同參與、協作生產的結果,為了在數據授權和后續活動中保障各參與方的權益,亟需制定更為科學的數據分類分級規則及相應的確權規則來界定不同主體對于共同產出數據的權利界限。
二是數據要素的管理和利用具有復雜性,創新技術手段亟待推廣應用。數據產生的來源不一,其本身的內在關聯和結構復雜多樣,處理全過程涉及可信授權、數據清洗、數據存儲、流通共享、安全防護等涉及多主體的多層面問題。“數據二十條”將解決數據要素分類分級確權授權現存問題的重點集中在了制度層面,而對于實操的核心——可信管理工具的應用和推廣缺少相應指導,僅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提及了技術手段創新。要實現數據的分類分級和精準確權,需要確保數據來源可信且不可篡改,除個人信息保護外,在公共數據和企業數據的管理中也亟需建立以區塊鏈技術為核心的創新應用示范。
三是分行業分地區數據確權授權實踐具有差異性,制度建設普遍不足。“數據二十條”提出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構建了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的制度底座,但缺少能夠指導各行業各地區可落地操作的分步驟指導性建議,也缺少確權服務試點示范的設立機制。各省市在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上的發展基礎和發展特色大有徑庭,需要結合地方實際,明確細則、分步推進,扎實落實“數據二十條”提出的各項要求。
三、推進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的發展建議
一是建立健全數據產權管理法律法規。基于“數據二十條”提出的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三權分置”框架,構建完備的數據產權制度體系。加快研究制定“數權法”,明確數據產權的屬性、歸屬以及各相關主體的對應權利義務,強化各主體在數據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參與數據要素登記與授權等行為的法律保障,確保各主體在數據要素市場投入的要素資源獲得合理回報,促進數據要素合規有序流通利用。
二是創新數據產權管理技術工具手段。深化區塊鏈數據產權管理應用,開展基于區塊鏈的數據產權登記試點,充分運用區塊鏈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性實現數據資產的唯一性確權與信息可追溯,為推進數據分類分級確權、管理經營、產權保護提供技術支持。同時,基于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實現數據管理接口的標準化,能夠破解數據產權法規細則缺位造成的多平臺產權數據標準不一、數據共享對接難等問題,為規范數據產權權屬、轉移與分配提供有力技術工具。
三是鼓勵各地踐行數據產權制度創新。按照市場導向、場景先行的思路,進一步優化數據要素市場發展生態,支持具備一定數據要素市場發展基礎的地區在數據產權登記、數據產權評估監管、數據產權流轉、數據產權交易等方面先行先試,鼓勵企業、科研院所等基于自身技術優勢提供專業化的數據運營服務,實現數據產權制度在金融、能源等領域的落地應用,在實踐探索中逐步總結數據產權制度的有效經驗,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成功模式。(作者:張雅琪、胡沐華,國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產業發展部;來源:中國信息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