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將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法堅持源頭治理、綜合治理,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發生的信息鏈、資金鏈、技術鏈、人員鏈等各環節作出制度規范,補齊行業監管漏洞和短板,是一部從根本上、制度上預防、遏制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的新興領域立法,將全方位筑牢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治防火墻。
形成齊抓共管合力
習近平總書記對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堅持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實打防管控各項措施和金融、通信、互聯網等行業監管主體責任”。明確和壓實各方面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職責,形成強大工作合力,才能防范遏制住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一是規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責任。國家層面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打擊治理工作;地方各級政府擔負屬地責任,組織領導本區域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開展綜合治理;明確公安機關牽頭負責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金融、電信、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依照職責履行監管主體責任,法律還專門規定主管部門要對相關行業企業落實本法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依法防范、懲治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二是企業責任。該法總則中規定電信企業、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企業承擔風險防控責任,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內部控制機制和安全責任制度,加強新業務涉詐風險安全評估。同時在行業治理章節中具體規定了企業有關具體防范責任和措施。三是社會面單位和個人責任。法律規定各單位應當加強內部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工作,對工作人員開展防范電信網絡詐騙教育。四是協同配合機制。本法規定有關部門、單位在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中應當密切協作,實現跨行業、跨地域協同配合、快速聯動,單位、個人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
加大違法犯罪懲處力度
刑法規定了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的刑事責任,本法作為防范性立法與刑法相互補充,在刑法之外又規定了其他相關防范性懲處措施,補強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的法律責任體系。
一是規定專門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對于尚不構成犯罪的人員也要從嚴處罰,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10倍罰款或者十萬元以下罰款,由公安機關拘留。這比對普通詐騙的處罰要重得多。除了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讓詐騙分子得不償失。二是懲治涉詐黑灰產。本法明令禁止和嚴厲處罰各項涉詐黑灰產活動。規定: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銀行卡、互聯網賬號等;不得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GOIP(一種虛擬撥號設備)、“貓池”等涉詐設備;不得提供涉詐支持、幫助活動等,并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和拘留等處罰,情節嚴重的,還要根據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是納入信用記錄。對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關聯犯罪的人員,以及從事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銀行卡、互聯網賬號等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的相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規定了相應懲戒措施。四是限制出境措施。為了有效打擊防范境內人員出境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法律規定對前往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嚴重地區且出境活動存在重大涉詐嫌疑的,以及對涉詐前科人員,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決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加強行業源頭治理
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離不開金融、通信、互聯網等行業渠道。加強行業治理是防范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重點和難點。本法對深化行業治理、加強行業監管作出針對性制度規定。
一是加強對電話卡、銀行卡、互聯網賬號等管理,將“詐騙工具”管起來,從源頭上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為保證卡、賬號的“實人實操”,規定了對涉詐異常的可以重新實名核驗,并根據風險情況采取相應限制、暫停服務等措施。二是規定了企業對各類涉詐信息、活動的監測處置責任。銀行、支付機構要履行反洗錢、反詐職責,建立客戶盡職調查制度和依法識別受益所有人,對涉詐異常賬戶、可疑交易進行監測處置;電信企業要對涉詐異常電話卡、改號電話、GOIP等非法設備等進行監測處置;互聯網企業要對涉詐網絡賬號、涉詐App、網絡黑灰產等進行監測處置,特別是要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合理注意義務。三是對App、域名解析、域名跳轉等網絡資源規范管理,強化各行業涉詐違法犯罪線索、風險信息共享。四是強化反制技術措施。電信網絡詐騙是技術性犯罪,利用技術對抗監管的特點突出。該法規定國家支持企業研究開發有關反制技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要統籌負責本行業領域反制技術措施建設。特別是,法律還專門規定了有關具體技術系統建設,提升行業反詐效果和整體能力水平。五是規定了行業治理中的法律責任,對于企業等違反本法規定的,設置了各類差異化、輕重有別的處罰措施。
營造全社會反詐氛圍
提升社會和公眾的防范意識和識騙能力,加大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和加強預警勸阻工作,是開展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的重要經驗。本法在此基礎上對有關制度作出針對性、精準性和操作性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和部門的宣傳教育職責。二是規定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加強對老年人、青少年等易受害群體的宣傳教育,反詐宣傳教育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三是規定行業企業的反詐宣傳職責。對本領域新出現的各種詐騙手段要及時向用戶作出提醒,在辦理業務過程中對非法買賣電話卡、銀行卡、互聯網賬號的法律責任作出警示。四是規定有關新聞單位要面向社會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五是規定鼓勵群眾舉報的獎勵和保護制度,動員全社會力量防范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六是規定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企業建立預警勸阻系統,對預警發現的潛在被害人,要根據情況及時采取相應勸阻措施,將工作做在受害人上當受騙之前。通過各類宣傳防范活動,形成全民反詐、全社會反詐的濃厚氛圍,讓詐騙分子無處可詐、無計可施。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 執筆:張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