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要素市場的建立要以數據使用為主線,立足于構建“數據生產交易生態平臺”,以“數據確權”為基礎,以“價值量化”為手段,數據使用以國家主權和個人隱私保護為前提,兼顧效率、公平,實現國家、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的利益共享。
隨著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數據逐漸成為經濟發展的最重要資源。 “十四五”規劃明確提出通過“加快數字化來加快發展現代產業體系,推動經濟體系優化升級” “建立數據資源產權、交易流通、跨境傳輸和安全保護等基礎制度和標準規范,推動數據資源開發利用”。這成為數字化的重要內容。然而,由于數據與傳統勞動、資本、土地等生產要素不同,數據要素市場建設不能照搬照抄傳統勞動、資本、土地等生產要素市場的建設思路。因此,建立數據要素市場,發展數據經濟,應該探索新的思路:
以數據有效使用為主線。作為一種特殊的生產要素,如果數據沒有得到使用,不但不會產生信息,也不會產生價值,反而數據的保存、維護等會浪費社會資源。數據要素市場的設計是以數據有效使用為主線,實現數據資源的最佳配置和最有效率的開發利用。以數據有效使用為主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提高數據的可用性和使用價值,通過數據要素市場,解決數據價值鏈上“數據采集——數據儲存——數據處理——數據挖掘”中相關的技術、制度的問題,確保數據資產得到正確有效的使用。二是提高數據賦能經濟的價值,培育出數字經濟的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
立足于構建“數據生產交易生態平臺”。只有讓數據得到廣泛的應用,得到盡量多的潛在使用者的應用,才能提升數據要素的使用價值。這就需要把數據的生產、存儲、加工、使用的供應鏈上的所有利益相關者(包括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都集合在一個平臺上,根據實際情景進行合作的使用。數據產權不是以公司為治理的單位,而是以數據使用生態群體為治理單位。提高對數據要素生態平臺的治理,保障數據價值沿價值鏈從數據采集階段向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階段升級。
以“數據確權”為基礎。傳統要素產權是建立在保護生產要素排他性下的競爭性利用產權。數據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導致數據要素使用的非競爭性。要實現數據要素開發利用的社會價值最大化,其根本是促進數據的開放共享和重復再用。這就需要從產權原理的源頭,確定一個不同于物產權框架的、專門適合數據生產要素的產權框架。應根據數據屬性確定數據所有權與數據使用權的兩權分離,引導從數據擁有權為主的確權,轉向以數據使用權為主的確權,以利數據應用與價值化。
以“數據定價”為手段。數據確權需要定價,只有定價的確權是真正能夠真正行使的確權;數據定價又需要以確權為前提。數據確權與數據定價并重,形成“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數據定價和數據市場建設應圍繞著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展開。雖然影響數據價格的因素很多,但是數據作為商品仍然適用價值規律。數據價格圍繞數據價值波動。數據價值也是由生產數據的平均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所決定的。數據定價是基于公平、公開、自覺自愿的原則,根據實際需求、實際應用場景下數據供給者與數據需求者協商議定的。
數據使用以國家主權和個人隱私保護為前提。數據使用歸屬國家信息安全,是我國國家安全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數據主權應賦予國家。國家對外履行數據主權的權力時,它承擔的是主權國家的“大國責任”,而無須受法律規定的“義務”束縛;國家對內履行數據主權的權力時,它承擔的是保護國民的責任,在“非常”之時能迅速地、有效地進行管理、控制。同時,我國數據權利兼具人格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數據的使用以個人隱私保護為前提。
數字經濟發展與實體經濟融合是為了更好地創造價值,實現財富的公平,有效地發展經濟。數據生產要素價值倍增作用是由數據生產者、數據使用者、數據消費者等生態群體共同完成的過程,數據要素市場應該以數據集體性為基礎,通過多方的市場參與,形成價值生成的市場共識規則,平衡各主體對數據享有的權益,建立有序的數據流通的共享機制,最終通過兼顧效率、公平,實現國家、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的利益共享。(作者單位:上海大學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