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整治營銷短信泛濫須嚴懲違規者
    來源: 中國消費者報 作者: 發布時間: 2021-06-21

    要想有效遏制營銷短信泛濫,除嚴密保護個人信息不泄露外,還應嚴格規范商家行為。對于未征得消費者同意發送營銷信息的,應將其定性為騷擾信息并予以懲戒;另外,不妨賦予消費者索賠權,讓違規者承擔惡意騷擾他人的代價,如此,方可有效終結狂轟亂炸的營銷短信。

    618促銷活動期間,部分電商平臺違規發送營銷短信擾民問題呈現上升態勢,部分電商平臺企業未充分核實注冊用戶意愿,默認用戶同意,擅自發送商業營銷短信。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日前召開行政指導會,警示電商平臺企業規范營銷短信發送行為,強化行業自律。

    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收到過促銷短信。特別是,很多消費者只是在某家網店購買了商品,或者是在瀏覽網店時辦理了會員,之后便經常收到促銷信息。之所以如此,主要是部分電商平臺企業未充分核實注冊用戶意愿,便默認用戶同意,擅自發送營銷短信。

    具體而言,商家在引導消費者注冊會員,或是消費者購物填寫手機號時,均未以顯著方式告知收集信息的用途及是否會發送推銷信息。如網購填寫電話號碼時,商家可能在不顯著位置以格式條款方式告知此項內容,這顯然是故意規避法律的投機取巧。

    《廣告法》規定,任何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監管部門可對違規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要想有效遏制營銷短信泛濫,除嚴密保護個人信息不泄露外,還應嚴格規范商家行為,如強制商家在獲取消費者信息時盡到明確、顯著的提示、告知義務,并提供便捷、易操作的取消或屏蔽方式,不得以誘導或隱藏方式騙取消費者同意。電商平臺在消費者填寫收貨信息時,應以明顯區別于正常字體的內容作出提示,或者以勾選方式征得同意,不得以一攬子形式征得同意后再授權入駐商家發送信息。

    對于未征得消費者同意,或者消費者已取消同意商家依然發送營銷信息的,應將其定性為騷擾信息并予以懲戒;還可由官方或第三方平臺提供電話標記服務,騷擾電話達到相應次數時,則列入黑名單。另外,不妨賦予消費者索賠權,讓違規者承擔惡意騷擾他人的代價,如此,方可有效終結狂轟亂炸的營銷短信。(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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