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數據隱私保護漏洞、全面整治P2P網貸機構、規范第三方支付平臺投資功能、推動互聯網金融機構審慎經營……近期,一系列旨在規范金融科技應用的監管動作頻頻發力。
近年來,金融科技在我國迅猛發展,但喜憂參半。銀保監會12月8日披露的數據顯示,隨著電子支付特別是移動支付的普及,我國已實現基本金融服務城鄉全覆蓋。目前,中國移動支付普及率和規模位居全球首位,存款、取款和匯款幾乎實現了實時到賬。尤其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金融科技更是凸顯了獨特優勢。
不過,我國金融科技在發展過程中也面臨諸多問題,突出表現為合規風險,甚至一度對正常的市場秩序產生了很大沖擊。
筆者認為,發展金融科技,要“創新”更要“守正”,要堅持既鼓勵創新又守牢底線的積極審慎態度,把守正作為創新的方向盤,把創新作為守正的動力源。
一是要堅持“金融為民、科技向善”的發展理念。脫離實體經濟需求的金融創新只可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沒有持續的生命力。未來,金融機構應在深入分析用戶需求的基礎上,著力推進金融科技與普惠金融、綠色金融、養老金融等領域的融合創新,破解當前金融業在市場結構、經營理念、創新能力、服務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切實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
二是金融機構尤其是互聯網金融機構要聚焦主業、審慎合規經營,不要出現過度營銷、誘導消費等短視、違規行為。此前,個別互聯網金融機構曾利用技術手段,大幅降低信貸客戶準入門檻,甚至給缺乏還款能力的學生過度放貸,產生違約后又開展強制性催收,進而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
三是要切實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充分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基本權利。當前,網絡直播已不同程度地應用于銀行理財產品銷售、基金銷售等環節,搭建溝通平臺的同時也暗藏一定風險,比如個別金融機構將線上、線下理財業務相混淆進行監管套利,也有部分直播內容存在誤導宣傳。
為此,金融機構應結合自身業務情況,建立健全更加適應新型網絡數字渠道的金融營銷宣傳內控機制,加強業務、技術、數據等合作方金融營銷宣傳的責任約定與行為監督。尤其在對數字金融服務和金融科技創新應用宣傳推廣時,要嚴格落實監管部門對金融營銷宣傳主體資質、行為規范等方面的監管要求以及行業協會有關自律規則,做到“不夸大、不欺瞞、不混淆、不誤導”。(郭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