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字化轉型伙伴行動的法治之維——法律視角的《數字化轉型伙伴行動倡議》解讀
    來源: 國家發展改革委高技術司 作者: 發布時間: 2020-06-08

    數字化發展將對幾乎所有可持續發展目標產生影響,并將影響所有國家、部門和利益攸關方,抓住數字化的機遇是我國面對復雜經濟形勢所做的重要決斷。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給經濟發展和社會秩序建設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同時也突顯出數字經濟模式的強大生命力和無限擴展的潛力,如何轉“危”為“機”是復工復產階段需要重點落實的一項工作。2020年5月13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開展的“數字化轉型伙伴行動”倡議正式發布。此次倡議是中央國家機關聯合眾多地方政府、科研機構、企業和行業組織共同發起的一次創新合作行動,在此結合《數字化轉型伙伴行動倡議》及其工作機制提出法律角度的解讀,以供有關方面參考。

     一、各級政府部門積極參與數字化轉型行動的依據

     數字技術經過長期的發展積累,已經成為一項較為成熟的先進技術,而過去實施“互聯網+行動”也證明數字化轉型有利于推動技術進步、效率提升和組織變革,提升實體經濟創新力和生產力,形成更廣泛的以互聯網為基礎設施和創新要素的經濟社會發展新形態。習近平總書記也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中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并以之引領社會發展實踐,數字化轉型伙伴行動是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繁榮發展的新背景下踐行新發展理念的集中體現。

     推廣先進技術并完善經濟發展模式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職責。我國《憲法》第14條規定,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由于數字經濟代表的是先進且基本成熟的科學技術和經營模式,各級政府部門具有積極結合相應領域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責任。作為一項憲法職責,中央國家機關可以結合本部門職責制定相應的數字經濟發展政策,各行業部門和地方政府則可以結合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挖掘數字經濟的發展潛力。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各級政府部門的一項長期工作。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導致了大量中小企業的經營困難,此次數字化轉型伙伴行動的基本目標就是幫助更多中小微企業紓困脫困。我國《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法》第32-33條特別規定,國家鼓勵中小企業按照市場需求,推進技術、產品、管理模式、商業模式等創新。國家支持中小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運營管理等環節應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手段,創新生產方式,提高生產經營效率。為了落實上述法律要求,數字化轉型伙伴行動專門提出構建“政府引導—平臺賦能—龍頭引領—機構支撐—多元服務”的聯合推進機制,以帶動中小微企業數字化轉型為重點,在更大范圍、更深程度推行普惠性“上云用數賦智”服務,提升轉型服務供給能力,加快打造數字化企業,構建數字化產業鏈,培育數字化生態,形成“數字引領、抗擊疫情、攜手創新、普惠共贏”的數字化生態共同體,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

     對參與此次倡議的各個政府部門而言,以市場中立者的身份制定公共政策,從外部為企事業單位的數字化轉型創造機遇是良好的做法。通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可以看出,數字化技術和運營模式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的各個領域都具有巨大的潛力。在此次數字化轉型伙伴行為中,除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了四條專項舉措之外,中央網信辦、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都結合相應的職能范圍提出了支持舉措:一些舉措是為相關行業的數字化轉型提供指引,例如教育部深入實施數字校園建設;一些舉措是為數字化轉型提供安全環境,例如中央網信辦指導地方網信部門落實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一些舉措是為數字化轉型提供基礎支撐,例如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快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及應用推廣,這些舉措都是政府部門融入數字經濟大潮的良好舉措。

     二、數字化轉型服務提供方需要遵循的基本要求

     數字化轉型伙伴行動是政、產、學、研各部門共同發起的行業行動,參與該倡議的數字化轉型服務提供方應當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共同面對后疫情時期的經濟發展形勢,積極推出安全、普惠、優質的“上云用數賦智”服務,幫扶中小微企業轉危為機,促進國家經濟創新發展。在幫扶的過程中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本文簡稱“服務”),有一些是公益性的免費服務,有一些是商業性的收費服務,還有一些是半公益半商業的低價收費服務,這些公益或商業活動中都可能出現服務質量不合格或者是對服務內容存在爭議的各類問題。為了避免、減少數字化轉型服務活動中的糾紛,以及在出現糾紛時的進行解決,數字化轉型服務提供方在提供服務時應當履行法律和商業倫理的要求。

     數字化轉型服務提供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商事活動中的商業倫理要求,同時也是《民法典》的基本要求。根據該原則,數字化轉型服務提供方應當對在信息平臺上所發布支持措施的真實性負責,竭盡所能地提供全面、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不行欺詐之事。數字化轉型服務提供方在與中小企業確立幫扶或者服務關系時,可以簽訂書面合同,也可以通過口頭等方式默認成立合同關系,但是在涉及重大服務項目時原則上應當訂立完備的書面合同。無論是否訂立書面合同,各方當事人都應當全面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如果在服務的過程中出現了糾紛,數字化轉型服務提供方也應當負責任地解決各種合理需求及實際問題,對服務過程出現的違約、侵權等行為及時作出妥善解決,以此增強用戶對于數字化轉型行動的整體信任度。

     數字化轉型服務提供方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原則。在數字經濟市場,服務提供商不僅爭奪商業訂單,同時還會爭奪用戶數據,特別是各類平臺為了獲得市場上的優勢地位,往往會通過捆綁服務的方式來謀取不正當利益。為了確保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數字化轉型服務提供方應當履行《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確立的規則,按照市場公平競爭規則參與此次行動,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舉措兌現和需求響應的監督,不得捆綁搭載不合理服務或商品,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實施歧視、附加不合理服務條件。此外,為了提升市場的透明度,數字化轉型服務提供方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監管機構的工作。

     數字化轉型服務提供方應當遵循安全保障原則。數字化轉型的過程中,很多中小企業的運營數據、客戶數據,乃至商業秘密都可能需要進入到數字化平臺,存儲這些數據的服務提供方應當保證提供安全可控的技術服務,嚴格落實網絡安全管理要求,維護系統穩定和信息安全,防治泄露、濫用用戶的商業秘密和網絡信息。如果數字化轉型服務提供方所提供技術支撐服務出現了安全問題,則應當按照《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出應對。

     三、數字化轉型服務接受方需要防范的法律風險

     數字化轉型伙伴行動的服務接受方主要是中小企業,其目標包括將一些正在借助數字化技術從事生產或工作的單位做出完善方案,也包括幫助一些尚未利用數字化技術的單位進行全新的數字化模式轉型。對于這些服務接受方而言,他們可能會遭遇轉型失敗的商業風險,也可能遭遇數據安全、合同違約等法律風險。數字化轉型伙伴行動雖然是政府牽頭發起的項目,但是供需對接遵循開放、自主原則,各類參與單位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根據市場信息理性判斷,自主選擇產品或服務,并自行承擔相關風險。為了避免或減少商業風險,需要服務接受方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作出科學的決策,同時也需要服務接受方注重企業管理和經營過程的合規建設。

     數字化轉型過程中最典型的風險就是網絡安全風險,參與方需要了解網絡安全的基本知識,并根據自身業務情況開展網絡安全合規。通過計算機網絡開展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包括《網絡安全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此外,一些推薦性國家標準也對于網絡安全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如我國在2019年發布了最新版的《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同時在2020年發布了最新版的《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GB/T 35273-2020),分別對信息系統和個人信息保護做了詳細的指引,一旦相關法規引用或者在商業合同中寫入了這些推薦性標準,其也將具有相應的強制約束力。

     服務接受方如果依托服務提供方的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則應當遵守《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各項要求。例如,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應當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此外,恰當的處理與電子商務平臺服務提供者的關系也是服務接受方需要重點關注的法律問題,除了在于平臺訂立各類合同的時候多加留意,同時也需要對于平臺發布的各項管理規則做到充分了解。

     四、法治創新發展為數字經濟發展創造優良環境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數字經濟時代也需要適應數字化情形的法治模式。隨著《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基礎性法律的頒布,《個人信息保護法》《電信法》《數據安全法》等進入立法程序,我國數字空間的法律體系將逐步完善。除了這些新的法律法規建設,還有一大批現有法律法規在進行數字化轉型,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加入了“互聯網專條”,即將編纂完成的《民法典》加入了關于個人信息、虛擬財產和數據保護的規定,《反壟斷法》的配套規定也對互聯網領域的壟斷行為認定規則做了必要的補充。隨著數字化領域的法律法規不斷增多,數字化轉型帶來數字化空間的深度不斷加深,需要結合數字化的發展趨勢進行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減少法律漏掉和法律沖突的問題。

     開展電子政務建設是數字化轉型過程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21世紀初期以來各國都加大投入的方向。隨著數字化時代的物理距離被不斷的淡化,人員與貨物的跨區域流動更加頻繁,故而各個地方政府的在線服務出現了互聯互通難、信息共享難、業務協同難的問題。為了解決碎片化建設造成的問題,2019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我國進行電子政務建設的新方向——構建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進各地區、各部門政務服務平臺規范化、標準化、集約化建設和互聯互通。

     面向未來,法律與信息科技的交叉也將進一步深入發展。法律的調整對象需要進一步深入,從人的行為之治下沉到機器的代碼之治。這需要數字化領域的法律規則更加科學、細化,同時也需要法律規則更加智能化。傳統的法律頒布以后依賴于各級執法和司法部門的層層執行,而數字化時代的法律可以通過系統嵌入的方式得到直接的執行,在金融等監管規則繁雜的領域更加需要自動化的法律實施機制。為了便于法律信息的數字化交換,歐洲委員會在2012年10月通過決議,開展歐洲立法標識符(European Legislation Identifier)計劃,用標準化格式在線提供立法元數據,以便跨邊界訪問、交換和調用它,這為歐洲的法律公報和官方期刊的語義網建設鋪平了道路,對于智能法治系統的建設創造了良好的條件。我國近年來開展的智慧法院和互聯網法院建設也是在這個領域所做的積極探索。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法律科技企業開始進入到這一領域,結合法律的不同應用場景進行智能輔助的產品開發,這些發展表明數字化轉型將迎來一個深度創新的法治模式。(申衛星,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劉云,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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