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維護空中電波秩序,確保民航飛行安全,近日,國家無線電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地空移動通信(ATG)業務無線電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加強地空移動通信(ATG)業務使用無線電頻率、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以及監督檢查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各單位要牢固樹立依法使用無線電頻率和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意識,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有關要求,未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許可,不得擅自使用相關無線電頻率開展ATG業務。
《通知》指出,ATG業務使用的無線電頻率應符合國家無線電頻率規劃和使用要求,不得在禁止用于航空移動業務的頻率上開展ATG業務,也不得將為飛行安全服務的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用于為乘客提供信息通信服務。
《通知》強調,相關企業在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ATG無線電發射設備時,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銷售ATG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
《通知》還就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對ATG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和違法情況通報等提出了明確要求。